(2015)仓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郑声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郑声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开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磊、谭勇,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声强,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声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76元,撤诉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