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安国杰与王海龙、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杰,王海龙,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安国杰,男,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马戈,吉林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建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杰诉被告王海龙、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国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安国杰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