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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袁立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袁立功,李守梁,袁立国,李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袁立功,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守梁,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袁立国,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守军,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立功、李守梁、袁立国、李守军(2014)商商初字第11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袁立功、李守梁、袁立国、李守军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待被执行人袁立功、李守梁、袁立国、李守军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燕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