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120号原告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市瑞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士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