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祥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90号罪犯沈祥,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沈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5479.48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9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0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3年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