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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韩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42号罪犯韩勇,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罪犯韩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