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8016976-8。法定代表人王青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晓萍,女,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公元13栋,组织机构代码62192273-7。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9元,减半收取3989.5元,由原告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童川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