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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黄志瑜,杨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1号温州。代表人:王国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京波,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能。被执行人: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黄志瑜。被执行人: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黄志瑜。被执行人:黄志瑜。被执行人:杨国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鱼山头村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鱼山头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1)第20-0501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