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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立新诉武保林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武保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4号原告郭立新,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许二庄村,身份证号130534198706056927。被告武保林,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西张古村,身份证号13053419860310581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新诉被告武保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榜审 判 员  王华增人民陪审员  丛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庆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