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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801号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惠杰。委托代理人:周丽芬、富敏。被告: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时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