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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江海虹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虹,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4号原告:江海虹。被告:陈建军。原告江海虹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建军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还款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告陈建军因需向原告江海虹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海虹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取元,由被告陈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