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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监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收到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监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彭某甲经通知不能到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监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 雄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