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合肥神鹿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神鹿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28-1号原告:合肥神鹿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苑宝荣,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宋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神鹿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14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该案已调解结案,现合肥神鹿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1423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卜锐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艳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