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财保11号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桥,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张谊生,经理。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2013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了《典雅温泉城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典雅温泉城项目全部承包给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及被申请人的要求组织施工,被申请人及监理单位均对申请人工程进度款进行了签章确认,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无故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共计1.5亿元。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5亿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中禾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