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卓与孔飞、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卓,孔飞,徐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吴卓。被告:孔飞。被告:徐仙芳。原告吴卓与被告孔飞、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被告孔飞、吴卓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飞、徐仙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上半年,被告孔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未及时归还。2014年10月28日,被告孔飞就上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收到吴卓借款56000元。被告徐仙芳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孔飞”一栏旁边签名捺印。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无果,遂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飞、徐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卓借款5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孔飞、徐仙芳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