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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97-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建工学院保洁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方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招商代表,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子女抚养费9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9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6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