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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怀引与韩芹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怀引,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崔怀引,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韩芹,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