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金艾与郭其杨、高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艾,郭其杨,高元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87号原告:何金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铭,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其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世常,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艾诉被告郭其杨、高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0元,减半收取8680元,由何金艾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