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2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邱永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邱永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36号原告陈和平,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生。被告邱永永,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系陕E62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系陕E62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商业险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陈和平与邱永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和平负担。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