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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武二、林天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武二,林天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林武二,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林天从,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林武二与被执行人林天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天从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武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天从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