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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兴顺与柳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顺,柳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顺。被执行人柳廷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顺与被执行人柳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