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铁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公司雷中分公司 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铁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聚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负责人王静。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永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永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红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红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永红公司牌照号为蒙B771**的大型汽车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永红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蒙B771**大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