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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87号原告高某,女。被告朱某,男。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双方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弱,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心里只有原告,离不开原告,否则被告活不了;承认只打过原告一次,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多疑,一吵架就喊要杀原告全家,还打过原告两次,现感情破裂。被告则称因原告出去打麻将一天半宿没回家,原告母亲和女儿都很着急,故才打了原告一次。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另被告承认打原告不对,希望给予改正机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更应互相珍惜感情,对家庭负责。现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因提供证据不足证实其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该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也希望被告能够珍惜,夫妻双方要互敬互爱,相濡以沫。故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应视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盖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