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孟凡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李秀荣,现住榆树市。被告孟凡双,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李秀荣诉被告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