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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孟凡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李秀荣,现住榆树市。被告孟凡双,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李秀荣诉被告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