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大顺与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顺,姜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41号原告:张大顺。被告:姜泉。原告张大顺为与被告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大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大顺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宁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