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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大顺与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顺,姜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41号原告:张大顺。被告:姜泉。原告张大顺为与被告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大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大顺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宁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