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唐胜与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裴士青,裴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唐胜,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士青,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裴小安,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胜诉被告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小安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胜撤回对被告裴小安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拥 军人民陪审员 杨��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文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