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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唐胜与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裴士青,裴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唐胜,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士青,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裴小安,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胜诉被告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小安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胜撤回对被告裴小安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拥 军人民陪审员 杨��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文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