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48晏兰华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兰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48号罪犯晏兰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兰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3)吉中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6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4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次,单项表扬3次,建议本院对晏兰华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次,单项表扬3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兰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多次抢夺作案,且系累犯,亦不积极主动履行原判附加财产刑,故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兰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