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顾永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纪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纪爱林,滦县昌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54号原告:顾永红。委托代理人:张欣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国华。被告:纪爱林。被告:滦县昌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永红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纪爱林、滦县昌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顾永红负担。助理审判员  吴英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