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旭华绑架、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90号罪犯张旭华,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霍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华犯绑架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76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旭华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旭华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