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阿象与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象,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祝家邦,宿州市恒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50号原告:王阿象,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被告:祝家邦,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鹤山村一组。被告:宿州市恒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象与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祝家邦、宿州市恒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阿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阿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王阿象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甘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