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聂树养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82号罪犯聂树养,捕前职业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苍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树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2009年8月1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罪犯聂树养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8日、2013年5月30日共获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聂树养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度表扬,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44.17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聂树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聂树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度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聂树养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累犯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树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