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范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范亮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434-1号原告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经理。被告范亮亮,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范亮亮在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25256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此保全措施提供限额25256元的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告范亮亮在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25256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少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