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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2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姚俊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47号罪犯姚俊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1年1月21日入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俊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以(2014)汴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俊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姚俊杰于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伙同他人分别交叉结伙在项城市等地实施犯罪活动,其中姚俊杰参与轮奸妇女1人1次,盗窃作案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4421.1元。2003年11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俊杰系主犯,未执行罚金。罪犯姚俊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俊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俊杰有执行罚金刑能力而拒不执行,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俊杰裁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