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