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沈雪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容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凯,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是公司)诉被告郑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容滨、杨洁,被告郑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是公司诉称:2014年底起,网是公司因经营情况不佳,无法正常开展营运。经股东会议,决定裁减员工。此后管理层多次与包括郑凯等在内的员工进行沟通,希望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未能予以同意。网是公司无奈于2015年2月15日向郑凯发出辞退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郑凯不存在加班。现网是公司同意支付郑凯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工资人民币4,250元,请求法院判令网是公司不支付郑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2,333.50元。原告网是公司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供了裁决书。证明网是公司起诉前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郑凯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郑凯辩称:2013年5月1日,郑凯进入网是公司担任外贸跟单,月工资7,000元,实发8,500元。双方签订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15日,网是公司以生产经营状况不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也从未与郑凯协商调整岗位。网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郑凯做五休二,每天自9时工作至18时。根据网是公司要求,经常进行加班。根据部门领导邹天星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及证明加班事实的电子邮件记录,郑凯存在延时加班10099分钟。网是公司尚未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2,333.50元及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工资4,250元,应予补付。现郑凯认可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网是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凯为证明其辩称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郑凯月工资为8,500元,网是公司未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的工资4,250元。3、辞退通知书。证明网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4、前程无忧网页截屏、会议纪要。证明网是公司关联企业仍在招聘人员,经营状况尚可。5、奖惩管理办法。证明网是公司未支付承诺的提成。6、证人证明、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截屏。证明郑凯存在加班10099分钟,已经领导审批。7、通讯录、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证明邹天星系郑凯部门领导,盛卿系网是公司董事。原告网是公司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持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持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6中工作邮件截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郑凯在公司加班,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证人证明不发表意见,对加班申请单真实性和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并未按照规定事先申请或及时补办加班手续,也缺少人事部审批,记录的加班时间大部分均在1小时内,应为下班准备时间;对证据7中通讯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亦认可邹天星、盛卿的身份。除此之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双方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郑凯进入网是公司工作,担任外贸跟单。双方曾签订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0元(工资2,000元、固定奖金5,000元)。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网是公司自2014年4月起实发郑凯月工资8,500元。郑凯在网是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郑凯提供《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网为公司外贸服装部业务经理邹天星证明郑凯存在邮件截图反映的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加班事实,邹天星已在加班申请单汇总表上签字批准,网是公司未支付郑凯上述加班工资。该证明落款有“邹天星”签字。郑凯提供的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的加班申请单显示其存在加班时长共计10099分钟。在2014年4月1日的加班申请单上有“邹天星”签字。郑凯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屏显示其于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电子邮件记录的发送时间和郑凯工作时间之间的间隔,与郑凯提供的加班申请单记录的加班时间相符。2015年2月15日,网是公司向郑凯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郑凯:因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不佳,以减少人工成本来减轻企业经济压力。故请在2015年2月15日前至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郑凯最后工作至当日。网是公司未支付郑凯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工资。双方确认郑凯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2015年4月7日,郑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网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工资4,250元;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延时加班工资17,000元。2015年8月6日,该委裁决:一、被申请人(网是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郑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工资4,250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延时加班工资12,333.50元。网是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2015年2月15日,网是公司以生产经营情况不佳、减少人工成本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网是公司主张曾与郑凯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郑凯予以否认。网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郑凯进行协商,确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之事实,网是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网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郑凯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其要求网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于郑凯是否存在加班存在争议。网是公司认可郑凯提供的工作邮件截屏真实性,且该电子邮件记录的发送时间与郑凯提供的加班申请单记载的加班时间相符,故郑凯已尽到劳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初步举证责任。网是公司虽对加班申请单持有异议,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既未能提供相应的原始考勤记录,亦未就公司关于加班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实际履行情况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网是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于郑凯提供的加班申请单予以采信。网是公司应根据加班申请单记录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的加班时间10099分钟,以郑凯月工资8,500元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支付延时加班工资8,633元。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二项主文,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郑凯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工资人民币4,250元;三、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郑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5,500元;四、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郑凯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8,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正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