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金洪宾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90号罪犯金洪宾,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洪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洪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洪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金洪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洪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