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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沈清、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沈清,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037号原告刘金龙。被告沈清。被告丁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诉被告沈清、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