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沈清、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沈清,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037号原告刘金龙。被告沈清。被告丁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诉被告沈清、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