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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新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69号罪犯刘新龙,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新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新龙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