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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巴红军,马恒建,位华磊,李杨杨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某某,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谢某某,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户籍地址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位某某,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被告人马某、位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乙的父亲李某芹向张某溪、韩某新借款人民币60万元,李某乙作为保证人,后李某芹未按时归还上述欠款。2015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巴某某为帮债主追债,伙同被告人马某、位某某、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带至龙岗区某担保公司,后又转移至龙岗区中心城某水疗会所内。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轮流看管李某乙,并拿走李某乙的手牌,不让其离开,要李某乙联系其父亲李某芹还款。2015年6月20日19时许,李某乙报案,民警赶至现场解救了被害人李某乙,并抓获被告人马某、位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借款合同、住宿登记表、前科材料、通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中被告人巴某某、位某某系累犯,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5]522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巴某某、位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李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巴某某虽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但本案的发生起源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其目的是追讨合法债权;2、被告人巴某某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巴某某在羁押期间已受到了应有的惩戒和教育,家中有父亲和妻儿需要抚养和照顾。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巴某某、位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巴某某、马某、位某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因追讨合法债务而引发,本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三、被告人位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四、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