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宏辉龚古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辉,龚古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56号原告胡宏辉,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开,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古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宏辉就与被告龚古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就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处理方案(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00元,并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宏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