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连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79号罪犯杨连营,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1年5月11日入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连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31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970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974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726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18991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连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8月4日晚,被告人杨连营伙同杜风瑞、尚录淼预谋后,持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山西省阳城县城关镇岳庄村宁小彩家,抢夺婴儿1名,抢夺中,被告人杨连营将宁小彩左、右手拇指刺伤,后连夜返回滑县,以8000元卖于他人。1998年3月被告人杨连营伙同杜风瑞等人将杜从四川骗至滑县的两名妇女,分别以3000元、2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该犯系主犯。罪犯杨连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连营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郭洋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连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连营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