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达珍、彭秀方等与李法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达珍,彭秀方,彭秀兰,彭广松,李法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黄达珍。申请执行人彭秀方。申请执行人彭秀兰。申请执行人彭广松。被执行人李法仁。申请执行人黄达珍、彭秀方、彭秀兰、彭广松与被执行人李法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滨开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法仁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的车辆被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处置,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彭秀兰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滨开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