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贺文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49号起诉人贺文明,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G区14509店。2016年1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贺文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民事纠纷经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做出(2014)金仲义字第039号仲裁裁决,经查,义乌分会没有依法许可登记,系非法设立,请求依法认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义乌市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共同许可或批准设立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行为违法,确认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为非法仲裁机构并且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许可或批准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的行为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人涉案民事纠纷系以金华仲裁委员会名义作出,而且起诉人的权利已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方式行使,法院已分别作出过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贺文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