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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卫军与张志华、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军,张志华,王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07号原告高卫军。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华。被告王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军与被告张志华、被告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案件的执行,应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志华家庭所有,登记在其妻子王晓杰名下的冀H207**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