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卫军与张志华、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军,张志华,王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07号原告高卫军。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华。被告王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军与被告张志华、被告王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案件的执行,应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志华家庭所有,登记在其妻子王晓杰名下的冀H207**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