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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亿特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亿特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定陶东江水电暖服务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赵岗镇北常岗村。法定代表人高凤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特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戬公路688号G84号。法定代表人白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芦花路2号。法定代表人:筱璘,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东江水电暖服务部,住所地:定陶县兴华路中段。负责人董战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定陶陶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亿特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定陶东江水电暖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许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