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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9号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丽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诚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