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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宁与被执行人南京桥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南京桥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桥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桥林街道宁乌路北1幢。法定代表人陈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浦劳人仲【2015】388-390号仲裁裁决书刘宁与南京桥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其执行标的为补缴社会保险,而依照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浦劳人仲【2015】388-3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惠震亚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