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亚青与姜桂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亚青,姜桂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亚青,女,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桂春,女,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张亚青因与被申请人姜桂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承民终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亚青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申请人没有殴打过被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造成侵权。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病历显示被申请人的所谓伤情只是软组织伤及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症,根本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即使需要住院治疗,根据其伤情也不需要住院138天,完全是被申请人一方人为地故意扩大损失。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当事人因邻里矛盾引起打架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程度,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依据相关证据,对姜桂春受伤住院治疗发生的各项费用,将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扣除,公正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张亚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亚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