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卫生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卫生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05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负责人张成波,经理。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卫生院,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法定代表人韩涛,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卫生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宏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