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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616号原告张X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民意乡民意村吐莫屯。被告胡XX,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